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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餐盒食品工廠及製造業業者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並確保餐盒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13年度餐盒食品工廠及製造業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製造業者進行查核,藉由本專案稽查把關餐盒食品衛生安全,並促使相關業者強化自主管理之效能。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原料合法性、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及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並執行成品、半成品與豬肉原料抽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及HACC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食品,皆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倘應標示未標示,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