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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8月4日死亡,其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以自然人憑證所查詢之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未將甲君該年度所得1,100萬餘元納入申報,經查獲,依規定除補徵稅額148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則需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