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03-29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主 旨:訂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領有附件品項清單許可證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及其授權輸入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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