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拍賣取得之股票,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日期:110-03-25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投資人)應於拍定當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未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