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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的違約金應報繳營業稅

日期:109-01-17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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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取得的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如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取得的收入,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取的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要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又如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的預收房屋款,也是屬銷售額範圍,要課徵營業稅。反之,貨運業者承攬貨物運輸,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支付委託人之賠償款、和解金,不是委託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該局籲請營業人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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