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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以及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1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經院長裁示,此次修法係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造成之傷亡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理賠保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強保法所稱之汽車,屬於強制車險之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 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三、 考量強制車險係透過強保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另考量實務上,事故當事人未出示強制車險保險證時,員警無法查驗其投保狀態,有執行扣留牌照之實務作業窒礙,爰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四、 為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五、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及擴大舉發方式等作業準備時間,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
金管會表示,將依院長裁示,儘速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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