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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禮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北區局說分明

日期:109-0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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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公司或企業為犒賞員工購買禮券舉辦春節聯歡摸彩,持有前揭取得之禮券消費購物者,可先留意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以區別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視同現金消費,收取禮券之營業人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局整理禮券相關態樣及開立發票時點等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呼籲,民眾持現金禮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亦應依實際兌換貨物之品名、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有一時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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