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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起,開立B2B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日期:110-04-16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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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作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稱買方)供營運貨物或勞務,自110年起,買方可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之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為進一步輔導營業人簡化申報作業,凡買方係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完成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者,賣方營業人於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時,得免再檢附買方簽署之紙本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自110年起,上述兩項簡化作業已同時並行,營業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即可直接適用。買方營業人如未能透過有效憑證完成發票簽署作業者,仍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簽署後,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企業帳簿e化及節省紙張降低成本,保稅區營業人及其供應商可規劃導入B2B電子發票,除可簡化營業稅申報作業外,亦可落實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目的。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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