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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豬肉食品產地標示

日期:112-10-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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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食品產地標示,112年統計至9月底止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7,216件次,共查獲標示不符規定9件,其中8件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惟未標示,餘1件為標示不實;完成處辦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餘2件處辦中。

  違規態樣為標示不實者1件,為本署於112年9月27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惟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112年8月20日前製造之火鍋肉片,並責令業者112年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始得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400萬元,主管機關將持續嚴查,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之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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