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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遊攜帶食品回國愛注意

日期:112-08-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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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跟親朋好友出國旅遊,在旅遊時,民眾常購買一些「等路(伴手禮)」回味美好旅遊時光。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則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前面2項規定,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此外,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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