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僑務委員會公告111年度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日期:111-01-07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

「一百十一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業經僑務委員會於110年12月16日以僑綜證字第1100701665號公告訂定發布,生效日期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本次公告國家19個,其中柬埔寨、印尼、越南、泰國、烏克蘭、匈牙利及波蘭等7國均維持現行標準;至孟加拉、印度、汶萊、日本、韓國、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馬拉威、烏干達及西班牙等11國之公告內容中,「居留資格」變更為「居留(簽)證」或「居留證」,以及新增土耳其1國公告:「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相關資料請參: https://www.ocac.gov.tw/OCAC/Pages/List.aspx?nodeid=1539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