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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

日期:110-06-02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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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全年所得額23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85萬元,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7年度經核定虧損為185萬元,惟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萬元,並未自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中扣除,該局除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160萬元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各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暸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游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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