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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0)日通過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全文計18條,將辦理法規命令預告60日,同步刊登行政院公報及介接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NCC說明,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有關頻率核配申請與頻率使用證明發給、廢止及和諧有效共用等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該部管轄,「電臺設置」因涉監理事項,仍保留本會主政。另本次配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等二法規修正生效,調整微波電臺設置及監理法規,並增訂微波電臺執照廢止態樣,明確化廢止後電臺設備處理方式。
面對環境變遷複合型災害事故,NCC表示,參照世界先進國家開放Wi–Fi 6E低功率無線資訊傳輸設備廣泛用途(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UNII),為偏遠地區災害應變急難救助之備援電路,使用5.945GHz至6.425GHz頻段者,特別准允免申請設置核准證明及免取得電臺執照,以利電信業者迅速建立應急通信能量,支持國家防災團隊應變作為,落實行政院「堅韌之島,韌性國家」政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