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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1月20日日原民社字第1130060299號函辦理。
二、補助項目:開辦費、基本業務費、量能提升業務費、計畫負責人津貼、照服員服務費、照服員年終(績效)獎金、文健站執行單位勞健保負擔補助。
三、113 年度(含)以前維續文健站(採線上申請):
現有文健站執行單位於113年11月25日前至「文化健康站資訊系統」填列114年度計畫書(內容如附件資料7-1)及調升服務級距標準原則上以113 年度查核成績達甲等以上且113年度1月至10月平均到站率達80%以上之文健
站優先。
四、114年度新設文健站(採書面申請):
(一)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 113年12月15日止。
(二)提送資料紙本一式2份及電子檔1份(含所有佐證資料)。
(三)提送機關:
1.非原住民族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2.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資格條件:
1.立案人民團體(含設於原住民族地區都市地區之地方分會),並以扶植在地原住民族團體為優先。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由原住民擔任機構負責人之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五)審查方式:
1.初審作業:由本府召開初審會議。
2.複審作業: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召開全國性審查會議,並由本府出席簡報,核定方式以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視年度預算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上限計新臺幣351萬7,40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計新臺幣6,917萬3,000元。
備註: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