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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

日期:113-03-1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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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3月11日(星期一)廣邀食品相關公會召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說明管理重點如下:

一、阻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且前述違規產品直接銷毀。

二、落實自主管理 確認原料安全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認原料符合規定。除含蘇丹紅的辣椒粉需下架回收外,且直接使用違規辣椒粉的產品,亦為下架回收範圍。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規產品全數沒入銷毀。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及業者攜手守護食安,堅決遏制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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