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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之審查原則,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及變更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因許可執照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完成審查後之發照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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