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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如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日期:111-03-10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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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產製應課徵菸酒稅之產品前,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法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分析產製廠商常見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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