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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並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適度放寬教師兼職規範

日期:112-02-03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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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徐婉寧    電話:(02)7736-5930 電子信箱:a33759238@mail.moe.gov.tw

教育部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並併同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自112年2月4日生效。

教育部表示,參考服務法修正重點,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修正重點,主要包括刪除教師持股比例限制、增訂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之緩衝期限,並增訂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另將教育部111年7月18日令釋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接受商業代言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另基於公立各級學校兼職範圍之衡平性,本次亦修正放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職務範圍,惟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不得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情形。

至於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部分,因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兼職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教育部因此據以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負行政工作職責,惟其從事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事務,宜回歸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所適用之行為準則,爰其兼職規範放寬至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規範趨於一致,不同之處僅在審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需投注相當之時間與心力於行政工作,是以,於「國外及港澳地區」得兼職之範圍,不包括與專科以上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外國公司。另該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惟為期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有所準據,爰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該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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