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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8日在第1056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依電信管理法預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X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與112年至113年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廣徵各界意見,俾利後續審查。
NCC表示,現行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是依照電信法(舊法)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於109年3月5日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措施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其中批發服務的X值為7.48%,零售服務的X值為2.15%;適用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止。而現行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係NCC依電信法(舊法)規定計算,並經109年12月2日第94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同年12月14日公告,供作行動業者訂定接續費時之上限費率,適用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NCC說明,參照111年4月15日所公告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今日則續依電信管理法(新法)第3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及第3條第2項規定,預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為使電信法平順轉軌至電信管理法,本次預告內容與109年度公告內容相同,將電信法下的主要資費項目對應至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內,並配合電信管理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NCC表示,針對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其所提供的寬頻上網服務電路月租費進行調降,調降幅度為「2.15%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針對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包含電信事業與用戶間、電信事業間之介接電路,以及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與網際網路互連頻寬等5項批發服務資費,調降幅度則為「7.48%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均依主計總處每年所公布的物價指數而定,管制期間至113年3月31日止。
NCC說明,依據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接續費(指其他電信業者利用行動通信業者網路提供語音通信時,應支付予行動通信網路業者之接續費用)應按主管機關公告定之。爰NCC擬公告112年至113年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上限費率,供經認定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遵循。
NCC最後表示,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歡迎產、官、學、研各界對這項草案有寶貴意見者,都可以到NCC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提出意見。
連 絡 人:黃專門委員睿迪
連 絡 人:閻專門委員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