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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112年1月3日三讀通過郭委員國文等19位委員提案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電支條例)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鍾委員佳濱等19位委員提案之電支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下:
一、 修正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增訂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書件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
二、 增訂電支條例第38條第1項第5款: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
金管會表示,本兩項修正草案通過後,對於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契約內容之審定認證,得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亦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之完整性及適當性;另考量電子支付機構如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時,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的裁處權力,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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