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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推展原住民團體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修正

日期:114-07-14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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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經費執行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最遲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領據、核定計畫書、收支清單、支出

      機關分攤表(多個機關共同補助)、CGSS系統查詢單、成果報告、活動照片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併同會計帳簿

      及會計報告表冊保存至少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單

      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第一款所提出資料內容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情形,

      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府補助及受補助單位自籌部分)扣繳

      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六)受補助單位,活動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未完成者,應函報本府辦理保留,其核銷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無法如

      期結案者,次年度得不予補助。

十、本要點督導與考核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次活動辦理一週前通知本府,俾利派員參加。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於同一年度不得再提案。但有特殊因素且於活動前敘明理由函報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日期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於計畫執行前,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四)本府就所撥補助款之運用,依附件資料辦理查核,受補助單位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缺失時,應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但受中央型計畫核定補助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查核。

(五)接受補助之原住民團體參加或受益人數、經費執行率須與原報計畫相符,未達預期效益者,未來提報同質性案件時停止補助一

      年。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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