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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屏東縣沿海嚴重地層下陷區,因設光電是否有影響農作及文史古蹟一事,經濟部說明,地面型光電以不利農作土地為原則,若要在國有土地設置,則需有原承租戶同意文件。但媒體報導在國有土地上繳交「用地補償金」的民眾,並沒有合法承租權,只是對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但依法並不是繳交費用後即為合法承租戶。
經濟部說明,至於光電設置時遇到二戰碉堡遺跡,該二戰時期槍堡並未被挖除,業者發現即主動提報屏東縣府。雖經屏東縣政府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後非屬文化資產,但業者仍主動提報場內2座機槍堡及其相連坑道,以及1座觀測所為「歷史建築」,並與屏東科技大學進行產學合作規劃綠能文資園區,希望成為枋寮的文化新亮點。
經濟部表示,地面型光電推動其中之一是利用不利農作土地的方式建置,開發前須取得地主與農民之同意,並非與農爭地,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均須辦理地方說明會,加強睦鄰溝通協調。開發後光電案場周遭若有農作,也應定期除草,且光電板本身並無法提供蛇鼠食物來源,若在地民眾希望減少蛇鼠影響,業者也可搭配物理防治方式降低。
經濟部指出,另有關屏東屏鵝公路旁之光電工程,原案場多為外來種銀合歡,會分泌化學物質排放到四周棲地危害台灣原生物種,案場業者申請開發並設置山坡護網、滯洪池及緩衝綠帶等水保加強防護措施工程,以確保案場與鄰近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