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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日期:110-10-28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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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 黃靖瑄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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