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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違反特定違約事由,傳銷事業若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小心遭罰!

日期:112-07-20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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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商玫琳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玫琳凱公司多位傳銷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經衛生機關裁罰,但玫琳凱公司並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玫琳凱公司與傳銷商締結契約已載明倘傳銷商有違反所訂的特定違約事由,該公司將採取口頭、書面警告,情形嚴重者該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契約,而玫琳凱公司對於違反食安法的傳銷商是採取口頭警告處理,而且又提供被衛生機關裁罰罰鍰一半的補助;公平會另外調查發現該等傳銷商於111年2月至12月期間,又再次違反食安法經衛生機關裁罰1至2次不等,以上情形,足認玫琳凱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是參酌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服務)的實務運作,列舉傳銷商常見不當的行為,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對於該等特定違約事由應訂定有效制止的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以維護傳銷商權益與傳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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