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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資格
(一)「勞工資格: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30 歲以上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 3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1.「青壯年」勞工:30 歲至 44 歲。
2.「中高齡」勞工:45 歲至 54 歲。
3.「高齡」勞工:55 歲以上。
(二)用人單位適用範圍:依法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排除職業工會及職訓單位)。
二、獎勵方式
(一)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 3 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
1.受僱全部工時勞工:
(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2 萬 7,470 元以上者,第 1-6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5,000 元;第 7-12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8,000 元。
(2)「高齡」勞工:第 7-12 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3 萬 300 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0 元。
2.受僱部分工時勞工:
「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 15,840 元者,每月獎勵津貼 3,000 元。
(二)每案勞工至多獎勵12 個月為限,以113 年1 月至12 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日計算,2 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