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預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日期:112-02-1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為充分保障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及房貸壽險研擬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經與壽險業者充分溝通討論後,擬具「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3項修正草案,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於今日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前開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或該機制之設計過於複雜而誤導消費者,明定限制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下稱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0%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且僅得以「現金撥回」之方式設計商品。(第151點之1、第151點之3)
(二)配合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之更迭,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計算目標保險費之上限,所適用之預定死亡率基礎為「最新發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第157點)
(三)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於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予保戶,恐扭曲費率結構,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提供加值給付,應於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始得提供加值給付;另保險業應揭露其給付來源。(第161點之3)
(四)為利公司確實評估保戶商品適合度,明定房貸保險商品,其給付項目非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應以附約方式設計,供要保人自由選擇。(第213點之2)
(五)為使業者反映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之保戶解約行為具一致性,以真實反映商品獲利,於現行商品送審文件-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之解約率測試情境。(附表六)
二、「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的風險,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第8點)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債券型基金如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爰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第8點之2)
三、「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為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以保障保戶權益,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相關警語。(第4、8、9、11、16、18點)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內容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3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