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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內政部:歇、停業場所皆納入申報

日期:112-02-17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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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時下使用型態複雜的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疑慮,消防法已於去(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規範,內政部也為完備執行密度,今(16)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每年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若場所消防安全不符者,也要求立即改善;授權管理權人更新簡易消防設備,確保場所消防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次依消防法授權規定,修訂各類場所包含歇停業場所,每年應每年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如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須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場所管理權人落實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申報及修繕,提升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效能。

此外,考量目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更有效率汰舊換新消防設備,這次也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該類設備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更換新品沒有困難性,並增列管理權人即可自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內政部說明,本次也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的查核及處理方式、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的認定基準,以及其管理權人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申報檢修結果的作業程序,以完善作業流程。

內政部指出,本次通過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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