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作業要點
一、申請資格: 獎勵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中級: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三)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四)優級: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一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出申請。
四、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前項第二款申請文件由本會審核,如有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視為自願放棄獎勵資格。
伍、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