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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再生光電開發案 經濟部重申:已要求該公司回復開發與經營案場的主導權

日期:112-12-20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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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黨持續對聯合再生光電案場案的批評,經濟部重申,已要求聯合再生公司回復且落實評選時承諾,也就是必須維持開發及經營得標案場的主導性,包括買回大宗股份、派任董監事與總經理,以及具有否決權等重要指標,並經第三方會計師認證,後續也會透過電業執照審查要求該公司的責任。民眾黨所謂放水或圖利的批評並不正確。高舉正義大旗但持續炒作選舉聲量,這些不公平的批評,對相關公務同仁來說都是傷害。

經濟部指出,聯合再生工程於評選時,承諾要開發及經營得標的案場。因此本案去年在國民黨立委質詢後,經濟部即強烈要求該公司必須落實承諾,回復開發及經營案場的主導權。並以三大指標衡量聯合再生公司是否落實承諾。

經濟部表示,衡量主導權的項目,包括聯合再生持股比例必須佔大宗,因此要求聯合再生買回60%股份;第二,聯合再生也在案場工程公司的董事會派任2席董事、1席監事,同時總經理也由聯合再生指派;第三,聯合再生購回的六成股權雖是特別股,但具有公司重要經營事項特別否決權;以上項目也經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認證,並非僅由經濟部確認。

經濟部指出,能源署後續在審查聯合再生工程電業執照時,也將邀請園管局擔任審查委員,並於審查時要求聯合再生案場持續落實其評選承諾,納入同意核發電業執照的條件。

至於有關環評的程序,經濟部則說明,該區域為原來的彰濱產業園區,早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本案崙尾東區提供設置太陽光電案,也都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向環保署(現環境部)申請,因為原來的環評是以工業區開發規模來檢視,現在改為設置光電,相較原來規劃,對環境品質影響更小,因此獲得環保署同意備查。推動程序皆依法進行,可受外界檢視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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