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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3 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第一季收件,請符合資格勞工踴躍申請。

日期:113-03-14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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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資格

(一)勞工資格: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30 歲以上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 3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1.「青壯年」勞工:30 歲至 44 歲。

2.「中高齡」勞工:45 歲至 54 歲。

3.「高齡」勞工:55 歲以上。

(二)用人單位適用範圍:依法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排除職業工會及職訓單位)。

二、獎勵方式

(一)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 3 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

1.受僱全部工時勞工:

(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2 萬 7,470 元以上者,第 1-6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5,000 元;第 7-12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8,000 元。

(2)「高齡」勞工:第 7-12 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3 萬 300 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0 元。

2.受僱部分工時勞工:

「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 15,840 元者,每月獎勵津貼 3,000 元。

(二)每案勞工至多獎勵12 個月為限,以113 年1 月至12 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日計算,2 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

三、獎勵名額

本縣獎助分配名額有限,以受理審核順序核發,額滿為止,請儘早提出申請。

四、申請作業

(一)第1季受理時間:113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

(二)申請檢附證明文件:

1.加入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會員證明文件(例:網頁截圖)。

2.個人資料切結書【附件 1】。

3.津貼申請書【附件 2】。

4.津貼核銷表及領取收據【附件 3】。

5.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影本。

8.勞工之國民身分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審查原則及其他事項請參閱「113 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內容。

六、本案聯絡人:鄭書記 037-55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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