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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預算制度係以總預算搭配特別預算方式,俾順利推動一般政務並兼顧緊急重大之政事需要,各特別預算編列均係由各業務機關評估具必要性及急迫性,依預算法及各特別條例規定辦理;惟不論總預算或特別預算均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其舉債均全數納計長期債務,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管控債務存量。
二、查蔡總統任內迄今,自105年5月底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實際數5兆3,988億元,較111年12月底5兆6,998億元淨增加3,010億元,其中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舉借5,415億元,又債務比率自105年5月底33.34%降至111年12月底28.23%,顯示債務控管得宜。
三、政府各項稅收均依法徵收,稅課收入優於或少於預期之情形互見,税課收入超過預算數,用於總預算增加債務還本、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減少舉債,及累計至歲計賸餘,供未來施政之融資財源。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7年度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編列債務舉借預算皆因稅收執行良好而未舉借,且均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以稅課收入之百分之5至6編列債務還本預算並確實執行,再視歲入及歲出執行情形辦理增加還本,如108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分別辦理增加還本50億元、350億元及540億元,總計107年至111年共還本5,2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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