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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多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己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惟該公司逾限仍未填報,故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考量多加公司係於110年7月1日完成報備之新事業,報備期間尚未實施多層次傳銷,又遇新冠肺炎三級警戒,且已報備停止實施傳銷等情,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注意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之填報義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