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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簡化中央管河川區域國有土地移交措施,利於民眾申請使用並提升國產管理效能

日期:112-11-28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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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國有土地事權統一及管理權責明確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與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於112年7月6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國產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按現狀移交河川分署接管,及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亦得按現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移交國產署接管。

國產署說明,該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高達約4萬8千餘筆、面積約5,200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該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河川管理辦法將該等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河川分署就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倘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依112年7月6日會議共識,國產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土地在符合一定條件(如未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且無訴訟情形),得現狀移交河川分署接管及推動河川治理工作,達成整體治水及資源永續利用目標,並輔導民眾取得合法河川公地許可使用,兼顧農漁民生計;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土地確認公用用途廢止者,亦按現狀移交國產署後依法提供民眾使用,雙方透過快速簡便之現狀移交程序,確立事權統一,保障民眾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權利。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簡化移交作業程序,除上述中央管河川區內土地,尚有遭地方政府闢建公共設施、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性海堤使用及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使用土地,112年截至10月底,已完成3千餘筆土地移管,面積334公頃,成果豐碩。未來將賡續積極協助各機關取得公務或公共建設所需國有土地,促進國家建設發展及人文自然環境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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