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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籲請運輸業於碼頭卸櫃時即時確認封條固封狀態,共同維護貨物安全

日期:112-12-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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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為維持船舶於基隆港碼頭卸櫃作業秩序,運輸業應派員檢視卸下貨櫃之封條狀態,如有未固封及封條號碼與艙單所載不符,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貨櫃暫置碼頭船邊。如發現自備封條經變造,應立即通知海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海運運輸業及承攬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於海運貨櫃時,如於國外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應於進口艙單載明其封條號碼,加封由海關核准序號之封條亦同。如有損壞或未固封、封條號碼與進口艙單所載不符、實到海運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與原申報內容不符等情形,應向海關申請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監視加封。如於國內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者,應自行將封條與進口、轉口海運貨櫃配對,並製作(已加封)貨櫃清單,卸船時應派專人立即辦理加封作業。

基隆關補充,進口空貨櫃或其他無法固封之海運貨櫃如需暫留碼頭船邊者,運輸業應先以書面或傳真向駐段海關辦公室報備,基隆港西岸電話號碼(02)2423-2377、傳真號碼(02)2429-2830;基隆港東岸電話號碼(02)2422-2568、傳真號碼(02)2420-2247,以維護貨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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