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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應以實際營業額,依規定核實申報營利所得

日期:110-05-26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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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家營業人販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實際營業額已超過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因未依實際盈餘申報營利所得,涉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而遭補徵綜合所得稅情事。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小規模營業人於市場販售水果、鮮魚等,係屬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範疇,所收取之現金定期存入商號及負責人銀行帳戶,經該局扣除非屬營業收入金額後,查獲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因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且實際營業額已大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其全年所得額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核定該營業人查核期間營利所得額計1,900萬餘元,並依各年度列入獨資資本主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估應補徵綜合所得稅500萬餘元。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實際營業額,按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免遭一次補徵多年度稅款,增加營運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吳季芬
電話:(04)23051111轉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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