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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外國人曾對兒少性侵害不得歸化國籍

日期:111-09-16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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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明確規範外國人於居留期間,曾有性侵害等行為,造成兒少身心侵害,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者,認定為不良素行,不得歸化我國國籍,以強化對兒少的保護。

內政部表示,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必須具備「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無不良素行」兩個要件;外國人如有犯罪事實(包括對兒少性侵害等行為),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載有刑事案件紀錄,即屬有犯罪紀錄,不得歸化國籍。此外,為使申請人瞭解「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內政部於106年訂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外國人因犯罪(包括對兒少性侵害等行為)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等情形,認定為不良素行,須等到處罰執行或繳納完畢或一定期間後,才能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今日部務會報通過「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修正草案,主要考量歸化是改變當事人的國籍,申請要件宜與申請永久居留一致或更為嚴格。因此,配合今(111)年1月28日發布施行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增訂外國人於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僅須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認定為不良素行。

此外,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這次修法也對於外國人如有上述經認定為不良素行的行為,須經較長之觀察期後,始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爰增訂須等罰鍰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3年者,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如果是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則須等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逾3年,才能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內政部指出,「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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