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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施用大麻,無論犯罪地在境內或境外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罪 本部重申嚴正執法決心,呼籲國人勿以身試法

日期:112-08-10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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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引誘他人施用毒品定有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大麻為我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行為人在網路上教導他人施用大麻,或散布「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可能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若引誘未成年人施用大麻,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無論犯罪地在境內或境外,均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得以追訴究辦

依刑法第5條第8款前段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者,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故無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謠傳「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者,我國對於此等行為均得以追訴究辦。

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將持續嚴加查緝大麻犯罪,務求向上溯源,向下刨根

為壓制大麻持續擴散,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已將查緝大麻列為安居緝毒專案之重點工作,務求向上溯源,查緝大麻供應源頭,並向下刨根,挖掘施用大麻黑數,以維護國人健康。本部重申毒品犯罪係重罪,將全力進行掃蕩,如有以身試法者,必依法從嚴從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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