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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5日第1675次委員會議通過,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霖公司是在105年1月間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為淨、濾飲水器材及美容保養品。但有民眾反映康霖公司108年6月1日公告「合格活躍推薦人加成獎勵規則」,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案關獎勵規則涉及康霖公司雙團隊獎金撥發規則之異動,並影響康霖公司向該會報備之雙團隊獎金撥發數額占營業總PV最高上限比例,此獎勵規則屬傳銷制度之一環,認定康霖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後,倘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即負有事先報備義務,並應確實依報備內容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