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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逕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家族成員投資型保單保費,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贈與稅

日期:112-01-1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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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海外投資取得之營利所得,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申報;如無償為子女購買國內外幣投資型保單,也要記得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如有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辦理申報;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近期查得,甲君長年從事海外投資,109年度將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直接為家族成員(本人、配偶及4名子女)購買國內的外幣投資型一年期躉繳保單,其中為4名子女各繳納保險費美金21萬元,應視同贈與子女4人美金計84萬元(21萬元*4人),折算約新臺幣2,461萬餘元,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核定漏報贈與淨額2,241萬餘元,贈與人經該局通知已於期限內補申報及繳納贈與稅224萬餘元。又甲君繳納保險費之資金源自於其海外營利所得,除上開繳納子女之保險費美金84萬元,再加計甲君繳納本人及配偶保險費美金32萬元,核定甲君109年度海外營利所得合計美金116萬元(84萬元+32萬元),折算新臺幣約3,398萬餘元,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經補徵所得基本稅額545萬餘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當年度有海外所得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若有以境外金融帳戶資金替子女繳納國內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亦應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吳季芬
電話:(04)23051111轉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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