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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本會核定本(113)年度辦理之「第9屆原住民族語言單詞競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費,如下:
(一)臺北市:73萬元整。
(二)桃園市:50萬元整。
(三)臺中市:61萬元整。
(四)新北市:102萬元整。
(五)臺北市:46萬元整。
(六)花蓮縣:149萬元整。
(七)臺南市:35萬元整。
(八)宜蘭縣:70萬元整。
(九)高雄市:110萬元整。
(十)臺東縣:62萬元整。
(十一)屏東縣:100萬元整。
(十二)基隆市:50萬元整。
(十三)嘉義縣:50萬元整。
(十四)南投縣:120萬元整。
(十五)苗栗縣:6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