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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進口酒品進行分裝應報繳菸酒稅

日期:110-06-11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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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是否應繳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菸酒,依法應徵收菸酒稅。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同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酒品產製廠商,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並自行分裝者,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係委由酒品產製廠商辦理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該局指出不論是自行分裝或委託分裝,酒品產製廠商均得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於進口酒品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採購,並俟分裝成小瓶裝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及按月申報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酒品產製廠商如未依前揭法令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使用已稅進口酒進行分裝,則不予退還菸酒稅。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致電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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