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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如保稅貨物有延長存倉期限之需求,可儘速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

日期:109-11-26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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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紓減新冠肺炎疫情對業者之衝擊,高雄關呼籲保稅倉庫業者如有延長保稅貨物存倉期限之需求,請儘速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將就個案事實從速從寬審理,以協助業者度過難關。
  依據關稅法第58條規定,進口貨物得於提領前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之存倉期間內出口者,免稅。又依照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2年為限。為簡政便民,財政部於109年6月16日以台財關字第1091013519號令修正發布上揭辦法第45條但書規定,將其他具有特殊理由原應經財政部核准例外得予延長存倉期限之規定,修正為經海關核准,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高雄關表示,保稅貨物之存倉期限得否延長,事涉實務認定,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而有延長存倉期限需求,請檢附相關事證文件逕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
 

業務承辦單位:小港分關
電話:07-8237401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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