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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屬教派總會(主教團)申請:
1、各教會(堂)依附件1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15日前送所屬教派總會彙整。
2、各教派總會依附件2格式彙整轄屬各教會(堂)所送申請表資料後,於113年1月31日前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二)所屬教派區會、堂口申請:
1、各教會(堂)依附件3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15日前送所屬教派區會、堂口彙整。
2、各教派區會、堂口依附件4格式彙整轄屬各教會(堂)所送申請表資料後,於113年1月31日前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三)各教會(堂)個別申請:倘原住民族教會(堂)無隸屬之總會(主教團),或以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申請者,依附件5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31日前逕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四)旨案相關文件請逕至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zh-tw/index.html)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