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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商民主動清繳欠稅或罰鍰,以免遭致行政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日期:112-05-17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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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近來偶有商民因進、出口貨物於通關時無法放行,經瞭解後始發現其滯欠應納稅費或罰鍰未繳清,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因而按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海關將資料鍵入電腦控管,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須於完納該欠款後,貨物方能放行,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1項、第5項及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者,海關為確保債權,得就其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在欠款未繳清前,無法辦理貨物通關放行,且滯欠金額超過50萬元時,並得聲請假扣押;其經處分確定案件,個人欠款金額達100萬元、或公司欠款金額達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之案件為個人150萬元、公司30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尚可能被限制出國。

基隆關強調,確定案件無論滯欠金額多寡,均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進行追償程序,商民如有欠款未繳,應主動積極處理,以免損及自身債信,並影響通關權益。

聯絡人:基隆關法務緝案組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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