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近期大型車輛廣告內容爭議,公路局說明監理法規規定

日期:113-01-09
資料來源:交通部

:::
公路局表示,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係著重於車輛行駛安全,例如對車輛輪胎的檢驗標準等,大型車輛廣告內容妥適性則係屬縣市政府權管,由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法規管理,例如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辦法、桃園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遊動廣告管理辦法等,並無涉公路監理機關權責範圍。

  現行道路安全規則第42條對於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有相關規定,但並無限制不得張貼遊動商業廣告。如車輛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時,有張貼或漆繪公司、商號自家之標識或圖案無涉商業廣告部分,得併同辦理變更車身顏色登記。

  對於涉及商業廣告的廣告內容,則回歸應該遵守各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公路監理機關並不會審核內容。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