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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舉證且經海關查明確為誤裝錯運,始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日期:113-01-2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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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表示,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負有誠實申報之義務,並經海關審核及查驗,以利稅捐課徵及邊境管制之執行。一旦經海關發現有虛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或涉及逃避管制者,即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論處。

該關進一步說明,國際貿易事務繁瑣,錯失難免,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規定,進口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即可申請更正報單,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依此可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相關事項誠實申報,防止逃漏關稅外,並建立海關明確處理準則,使進口人之通關程序便捷。惟進口人雖得免罰,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退運、調換等事項時,仍應注意辦理期限及所需文件,以及時申辦。

高雄關提醒進口人,就報運進口貨物應督促出口人或運送人,對於貨物裝載及運送謹慎為之,避免發生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面臨可能遭受處罰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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