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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得以足資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及申請期限

日期:110-04-0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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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業務實質控制之情形者,例如其進貨(銷貨)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交易金額達進貨(銷貨)總金額50%以上,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上開情形,但交易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9年度向國內乙公司購進化學物料,其進貨價格或交易條件係由乙公司控制,且進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進貨總金額90%,上開交易如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依據、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等佐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也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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