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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臺中市依法登記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企劃書,並檢附立案證書或設立證明等文件影本(附件一、二)各ㄧ份,以親送、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送達本會審查。
三、受理申請期限: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以本會收文日為據)。
四、演出日期、展演時間及方式:
(一)開幕活動:113年2月17日(星期六),以原住民樂舞展演約25分鐘,人數至少30人以上。
(二)閉幕活動:113年2月25日(星期日),配合爵士樂為主題,以原住民樂團演出約10至15分鐘,人數至少5人以上。
五、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0日內檢具核銷文件(計畫附件三~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