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國內債券市場胃納有限,為增加保險業強化資本之籌資管道,近日將發布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下稱SPV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並得對該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
本次應注意事項計新增1點、修正1點及1項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增加保險公司得經核准設立SPV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的籌資管道。(新增第3點)
二、明定保險公司透過SPV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檢附該事業申請設立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國外設立地之公司登記文件,並配合修正附表-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申請書相關內容。(修正第5點及附表)
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SPV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將有利於多元化保險業籌資管道,強化資本結構及接軌國際制度。至該事業之設立及管理等屬國外投資範疇,本會後續將依行政程序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檢附「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草案)。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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