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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2年美食外送平台稽查專案」

日期:112-07-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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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現代人工作忙碌,國內餐飲服務之多元化,使得提供餐飲服務業者與網路外送平台合作情形日益遽增,國人亦經常使用美食外送平台APP訂餐,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確保食品外送服務安全衛生管理,自112年8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啟動「112年度美食外送平台稽查專案」。

    本次專案針對「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及「外送服務員」進行查核,查核重點為食品業者登錄、相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實施情形、產品責任險、有無貯存或使用逾期食品或食品原料,以及菜單標示(牛、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符合性,加強查核餐飲業者相關標示,並抽驗餐飲業者供售之成品等;另查核美食外送平台與餐飲業者自行外送之外送服務員衛生管理及食品運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不符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依同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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